1 目的和范围
1.1 保证GHHX(表示国衡华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GHHX)徽标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认证客户的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以及错误声明GHHX认证状态、CNAS认可状态,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于GHHX徽标使用要求,GHHX的认证客户使用GHHX认证标志和证书、CNAS认可标识的要求,GHHX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状态的要求。
2 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仅所引用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4 工作程序
4.1 GHHX徽标的管理
4.1.1 GHHX徽标式样


4.1.2 GHHX徽标
GHHX具有公司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GHHX书面允许不得使用GHHX徽标。
4.2 GHHX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管理
4.2.1 GHHX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式样
GHHX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GHHX准许获证组织在特定场合有条件使用以表示其获证范围内管理体系符合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证明性标记,或服务符合相关服务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证明性标记。GHHX认证标志用公司定制的钢印刻制,为金色标贴。
标志一:GHH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标志(包括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标志二:GHHX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标志
标志三:GHH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标志
标志四:GHHX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标志
标志五:GHHX服务认证获证组织标志
标志六:GHHX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获证组织标志
4.2.2 GHHX认证标志识别和使用
4.2.2.1识别方法
可通过查看标志的印刷质量、防伪特征来识别。也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的“认证结果综合查询”平台,输入相关产品信息查询产品是否通过相应认证。
4.2.2.2使用方法
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采用模压的方式加施在认证证书上。
4.2.2.3应用范围
认证标志应用范围见4.2.1章节,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获证组织标志应用具体见认证证书样式。
4.3 GHHX认证证书
4.3.1 GHHX颁发的认证证书是向获证客户提供的认证文件,以证实客户满足相应的认证要求。
4.3.2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批准认证的服务;
- 适用的认证方案;
- 评价服务是否符合要求的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发布日期)。
- 认证证书编号;
- GHHX的名称和地址;
- 发证日期,不应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
- 认证有效期或终止日期;
- 认证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4.3.3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获证客户名称、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地理位置);
- 与活动、产品和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 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发布状态的标示(例如修订时间或编号);
- 证书编号;
- GHHX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可以使用其他标识(如认可标识、客户的徽标),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 授予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不应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
-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示例:
首次颁证日期:2021年04月01日
上次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1日
再认证审核日期:2024年03月20日-2024年03月22日
本次证书生效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本次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03月31日
- 认证有效期或与认证周期一致的应进行再认证的日期;
-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 在颁发经过修改的认证文件时,以换证日期区分新证书与作废证书。
4.4 GHHX使用CNAS认可证书的要求
- 公司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单独使用认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 若公司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换发认可证书。
- 公司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认可范围时,应清晰可辨。
4.5 GHHX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4.5.1 GHHX管理体系认证CNAS认可标识式样
GHHX管理体系认证CNAS 认可标识由 CNAS 徽标和标明基本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通常情况下,文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 徽标的右方。汉字使用宋体,英文和数字使用Arial字体。CNAS 认可标识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和黑色。

“MANAGEMENT SYST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302”为GHHX认可注册流水号,M代表管理体系。
4.5.2 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使用要求
- 公司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GHHX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 公司按照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要求使用CNAS认可标识,准确、客观地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公司的其他活动。
- 公司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使用时应与GHHX的名称或标志在同一页面上。
- 公司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GHHX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或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进行了批准。
- 公司应使用CNAS秘书处提供的CNAS认可标识式样,确保正确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须保证CNAS认可标识的完整性,且清晰可辨。
- 公司可采用印刷、图文等方式在报告或证书、陈述、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 若GHHX认可资格被暂停,公司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陈述、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 若GHHX认可资格被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公司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或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 认可资格到期后,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 公司如遇认可资格被暂停、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的情况,应将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 公司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如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仍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 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GHHX认证客户希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客户必须向CNAS和GHHX说明理由,如果CNAS和GHHX均认为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的,可以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但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 如果公司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GHHX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认证证书,公司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
- 对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客户,应要求其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 公司应在公开文件和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 当公司因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GHHX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为,应经CNAS书面准许。
4.6 GHHX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要求
4.6.1 管理体系认证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
IAF-MLA/CNAS 联合标识由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附加“国际互认”四字)并立组成。

4.6.2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要求
IAF-MLA/CNAS 标识的使用应符合4.3条款中有关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公司与CNAS秘书处签署《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标识。
- 公司应使用CNAS秘书处颁布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
-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陈述、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 在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时,不得提及或暗示IAF、ILAC和CNAS 对GHHX的活动负责。
- IAF-MLA/CNAS 标识与GHHX名称和/或其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并且大小相近。
- 对公司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客户,应要求其不得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 若因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4.3条款第17)条适用。
4.7 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7.1 使用认证证书的要求
- 获证组织在所获的的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有权使用认证证书;
-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
- 获证组织所获得认证的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向GHHX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4.7.2使用GHHX认证标志和声明认证状态的要求
- 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拥有GHHX认证标志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证标志使用权,不得在与认证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GHHX认证标志或声明认证状态。
-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7.3 获证组织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要求
- 获证组织只有在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的GHHX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方可选择使用认可标识;
- 获证组织在GHHX授予的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可使用CNAS认可标识;
- 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客户,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 获证组织使用CNAS认可标识应同时满足4.7.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