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认证客户充分理解管理体系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相关过程和要求。
适用于国衡华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英文简写ISOC)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管理。
CNCA-QMS-01:202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6号公告)、CNCA-EMS-01:202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6年第2号公告)、CNCA-OHS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6年第2号公告)、CNCA-N-007:202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21年第2号公告)、CNCA- N-001:202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21年第12号公告)、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认可文件和ISOC其他管理体系文件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技术质量部负责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建议进行审查、评定和批准。
4.2 ISOC总经理负责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的批准。
4.3 技术质量部负责“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证书信息的报送。
5.1.1 授予认证的基本条件
(1)ISOC-GK-02-2021(02)《管理体系认证受理和实施管理要求》6.1.1中的条件已被确认满足。
(2)认证客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审核组提出的不符合进行了原因分析,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且审核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对认证客户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3)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且运行有效。
(4)认证客户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5.1.2 ISOC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记录和报告进行复核后作出授予认证或拒绝认证的结论。
5.2.1 获证组织保持认证的基本条件
(1)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认证标准的要求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
(2)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ISOC实施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3)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5.2.2 ISOC制定周期审核方案,初次认证后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认证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ISOC认证项目管理人员会根据周期审核方案在监督和再认证到期前三个月通知获证客户有关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事宜,并在有效期内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方可保持认证有效。
5.3.1对于有变更申请意向的客户,认证项目管理人员应请客户提交《认证客户认证信息变更申请》 (结合再认证实施证书变更的,还需填写《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5.3.2证书变更类型有:
(1)客户名称变更。
(2)地址变更。
(3)认证范围变更。
(4)认证标准变更。
(5)其他变更。
5.3.3认证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变更类型策划应实施的审核方案,执行5.1的要求。
5.4.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ISOC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 包括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QMS适用)/环境(EMS适用)/职业健康安全(OHSMS适用)/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QMS适用)/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较大安全生产年事故(OHSMS适用)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 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QMS适用)/环境(EMS适用)/职业健康安全(OHSMS适用)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FSMS/HACCP适用);
(15)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不通知现场审核的(HACCP适用);
(16)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5.4.2 ISOC将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5.4.3 暂停期间,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ISOC应恢复其认证证书。
5.5.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ISOC将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OHSMS适用);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QMS适用);
(5)获证组织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EMS适用);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OHSMS适用);
(7)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8)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或不再提供获证范围内服务的;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故意或持续的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ISOC对其实施监督的(FSMS适用)。
(9)获证组织HACCP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或不再提供获证范围内服务的;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ISOC对其实施监督的(HACCP适用)。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5.5.2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ISOC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