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认证申请人的权利,并确保认证申请人获知并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特制订本文件。
适用于向国衡华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英文简写ISOC)申请认证的各方。
CNCA-QMS-01:202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6号公告)、CNCA-EMS-01:202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6年第2号公告)、CNCA-OHS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26年第2号公告)、CNCA-N-007:202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21年第2号公告)、CNCA- N-001:202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21年第12号公告)、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认可文件和ISOC其他管理体系文件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1认证申请人和获证组织的权力
(1)自愿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利。
(2)有权要求ISOC提供对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和认证程序的解释。
(3)有确认审核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力;
(4)获得认证后,享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对外宣传其获得认证的事实的权利。
(5)有权对审核和认证决定向ISOC提出申诉、投诉,或直接向认可机构和/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6)有权要求ISOC承诺保守审核中获取的受审核方的保密信息。
(7)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或自身要求,提出可公开信息的限制性要求。
(8)获得认证资格后,可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
4.1.2认证申请人和获证组织的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认证标准的要求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
(2)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直接支付各项费用。
(3)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认证有关的信息资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承担因信息失真造成的全部后果。
(4)为乙方审核人员提供审核必需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审核组工作。不向审核组赠送礼品、礼金,不向审核组施加压力损害认证公正性。
(5)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应于情况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乙方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对甲方认证监督周期、方式及有关内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报乙方,则乙方有权先行暂停认证证书,并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或者其他措施:
(6)获证后,按照下述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宣传,并承担由于私自篡改认证证书、错误使用认证标志、错误引用认证状态所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7)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可机构认为必要的见证评审和确认审核,以及乙方安排的特殊审核或对投诉的调查,并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果拒绝将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8)在收到乙方关于认证要求更改(如认证标准换版)的通知后,应在给定时间内根据乙方的要求实施更改,并接受乙方对更改实施结果的验证。